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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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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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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人社发〔2015〕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自治区级和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简称技工院校)中从事实验、实训、生产实习课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教授级讲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教授级讲师为正高级,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副高级,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为中级。

  第四条 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教授级讲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技师学院毕业证),取得本专业高级讲师资格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讲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满2年。

  2. 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满4年。

  3.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技师学院毕业证),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

  (三)申报高级实习指导师资格,须取得相关专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满2年。

  2. 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满4年。

  3.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技师学院毕业证),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

  4.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在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满7年。

  (四)申报讲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在教师岗位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含技师学院)或专科(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取得助理讲师资格满4年。

  (五)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在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含技师学院)或专科(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4年。

  3.具有中专(含技工学校)学历,在高等院校(含高级技工学校)修完本专业大学专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并获得本(工种)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6年,

  第七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具有技工院校教师资格。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

  (一)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教学能力:能熟练地担任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且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组织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工作,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规划方案。近五年实际授课不少于1000课时; 主持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2.教研能力:具有组织指导教研工作的能力,负责指导本专业的教学研究,并成为自治区级本专业学科带头人。

  3.学术能力:具有主持制定或审定本专业教材、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的能力。

  4.教改能力:能根据培养目标与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要求,结合现代科技和学科发展,技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并取得较好的教学改革效果。

  5.能解决本专业教研中的关键或疑难问题。主持或主要参与学校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系统指导过3名以上专业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在培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6.除具备上述工作能力外,还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承担技工院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自治区级示范院校、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3名),或参与上述国家级建设项目。

  (2) 教学工作成绩特别突出,主讲课程在自治区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任期内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3年以上为优秀。教学督导人员、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3)获得盟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高技能人才、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等称号1项以上。

  (4) 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高,本人在竞赛、评比中获自治区级二等奖或盟市级一等奖1项以上。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成果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

  (5) 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自治区级二等奖或盟市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获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二)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3条,其中第1、2条为必备条件: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创新型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至少有1篇被SCI、或2篇被EI收录或被SSCI检索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

  2.荣获自治区级优秀教师或教学能手荣誉称号或盟市级优秀教师、教学能手荣誉称号两次以上者。

  3.所任专业课程在盟市以上教学评估中被评为最优课者或担任过本地区公开教学、观摩教学任务者。

  4.参加自治区级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交流并具有一定教学成果。

  5.获得地厅级以上教学、科研三等奖及以上者。

  6.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技工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 4万字以上;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及教学文件的编写工作,并完成1/3的工作量。

  7.作为主要参加人员,撰写职业培训管理办法、法规,或技工院校有关专业教学规程、规范者,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或采纳。

  8.年度考核连续3年为优秀者。

  第十四条 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一)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教学能力:能熟练地担任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且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组织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工作,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规划方案。任职期间每学年教学课时不少于360学时。

  2.教研能力:具有组织指导教研工作的能力,负责指导本专业的教学研究。

  3.学术能力:具有主持制定或审定本专业教材、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的能力。

  4.教改能力:能根据培养目标与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要求,结合现代科技和学科发展,技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并取得较好的教学改革效果。

  5.能解决本专业教研中的关键或疑难问题。

  (二)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且有一篇为教学改革论文。

  2.荣获自治区、部委级优秀教师或教学能手荣誉称号或盟盟市级优秀教师、教学能手荣誉称号两次以上者。

  3.所任专业课程在盟市以上教学评估中被评为最优课者或担任过本地区公开教学、观摩教学任务者。

  4.参加自治区级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交流并具有一定教学成果。

  5.获得地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三等奖及以上者。

  6.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职业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 3万字以上;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及教学文件的编写工作,并完成1/3的工作量。

  7.作为主要参加人员,撰写职业培训管理办法、法规或技工院校有关专业教学规程、规范者,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或采纳。

  8.年度考核连续3年为优秀者。

  第十五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一)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教学能力:具有熟练地担任本专业(工种)生 产实习课及工艺理论课的教学工作能力,承担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教育、生产实习教学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任现职期间,教学课时不少于360学时,能独立担任2个相近专业(工种)的实训实习教学,且能完成全部的实训实习教学环节。

  2.教研能力:具有指导教研工作的能力,负责指导本专业(工种)的教学研究。能根据培养目标与教学大纲要求,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并取得较好效果。

  3.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对现有专业(工种)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维修、改进生产工艺的能力。

  4.解决问题能力:具有丰富的生产和教学实践经验,能解决教学、生产或管理中的重大相关技术问题。

  5.实验实训及实习工作能力: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的能力和编制设计不同等级的实习、实训项目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指导青年教师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且有一篇为教学改革论文。

  2.荣获自治区、部委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荣誉称号或盟盟市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荣誉称号两次以上者。

  3.在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者(取得盟市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证书)。

  4.主持制定本专业(工种)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教学课题研究,或主持本专业(工种)的实验实训室、实习工厂的建设与改造工作。

  5.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被职业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 3万字以上;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及教学文件的编写工作,并完成1/3的工作量。

  6.盟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7.所教的学生在自治区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技师学院预备技师毕业生达80%以上,高级工(高级技校)、中级工(技工学校)技术等级分别达到90%、95%以上。

  8.年度考核连续3年为优秀者。

  第十六条 讲师资格

  (一)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教学能力:能胜任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近五年完成150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2.指导能力:具备指导初级教师提高业务的能力,在担任助理讲师期间,组织指导过实验、实习、社会调查。

  3.实践能力:参加过生产实习100学时以上。

  4.教研能力:专业理论教师应熟悉本工种(专业)初级工应知应会,参与本工种(专业)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5.掌握一门外语,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合格。

  (二)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2条:

  1.参加过学校(以上)组织的本专业课程教材,教学参考书及教学文件的编写工作,且完成三分之一工作量。

  2.参加盟市以上组织的本专业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交流,并具有一定教学成果。

  3.近五年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不少于二篇或参加盟市学术交流论文不少于二篇。

  4.所任课程在学校教学评估中评为最优课或在本校任公开教学、观摩教学者。

  5.所教学生及格率在9 5%以上者。(学校组织命题、监考、阅卷)。

  第十七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教学能力:能胜任本工种生产实习课和工艺理论课的教学工作,近五年课时不少于2500(每天按三课时折算)。

  2.指导能力:具有指导初级资格教师提高业务的能力。

  3.实践能力:在担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参与过本工种生产实习业务的建设。

  4.教研能力:根据培养目标,积极参加教学改革,改进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并取得一定教学效果。

  (二)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2条:

  1.教学评估优秀者。

  2.获盟市级优秀教师或教学能手称号。

  3.所任课程在盟市教学评估中被评为最优课者或担任过本地区公开教学、观摩教学者。

  4.所教学生在盟市或行业组织的技术竞赛中获奖,或技术等级合格者达50%以上。

  5.参与学校组织的本工种专业教材,教学参考辅导材料及教学文件的编写。

  6.参加盟市以上组织的本专业(工种)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交流。

  7.近五年在盟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工种专业论文一篇或参加盟市学术交流论文一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的论文。

  第十七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抬区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6 1号)、《内蒙古自治区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62号)、《内蒙古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宇(1993)61号)、《内蒙古自治区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宇〔1993〕62号)。

来源:市人社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