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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746318/2017-0080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11-14
标       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       号: 巴政办发〔2017〕 112 号 主  题  词: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7 112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直各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11 14  

 

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小饭桌管理, 规范经营行为, 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小饭桌是指由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 以方便家长为目的, 在非教学时间,?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并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落实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作协议书》, 形成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学校等部门、?单位对辖区内小饭桌进行全面调查, 摸清底数,登记造册, 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基本信息。 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登记备案的小饭桌?单及投诉举报电话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予以公告,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第五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承担餐饮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生活饮用水监管职责, ?法加强学生小饭桌生活饮用水检查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提供流行病学技术调查报?告。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独立的厨房, 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2 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 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的规定; 

  3 设有能正常运转的清洗、 消毒、 保洁、 冷冻冷藏、 留样?和洗手设施; 

  4 加工场所地面应使用不透水、 不易积垢、 易清洗、 防滑?的材料铺设, 墙壁有 1.5m 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 防水材料涂覆, 设有防蝇、 防尘设施; 

  5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6 有进货查验、 清洗消毒、 健康检查、 饭菜留样、 应急处?置等有关制度。 

  第八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加工食品的工具、 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 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2 学生餐具、 饮具、 留样容器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 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 留样容器, 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3 食品原料、 半成品、 成品分开存放,不得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食品加工过程中禁止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4 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 严禁向学生提供《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5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建立完善的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关, 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 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6 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每年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7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 应立即停止供餐,?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 申请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应当向学生?“小饭桌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文件; 

  4 食品安全自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进货查验记录、 ?具清洗消毒、 食品留样、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 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的声明;?6 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学生小饭桌”?备案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并进行现场审查。 

  3 现场审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审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备案审查表》(见附?件), 经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核对无误后,由双方在《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备案审查表》 上签名。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审查情况, 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备案条件的, 不予备案,?对不予备案的学生小饭桌,通报当地教育部门。 

  4 准予备案的学生小饭桌应当填写《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发放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备案证(样式参照巴彦淖尔市食品摊贩/小餐饮备案证), ?案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备案号、 学生小饭桌名称、 经营地址、 开办者姓名、 从业人员数量、 备案日期、 有效期限、 监管机?构、 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备案证有效期为为一?学期, 到期需重新申请备案。 备案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小饭桌备案证的名称、 负责人、 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应当在变化前 7 ?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原备?案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不得伪造、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 转让学生?“小饭桌备案证。 

  第十四条 学生小饭桌备案证遗失、 损害的, 应当向原?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备案证自动注销:?1 学生小饭桌备案有效期届满的;?2 学生小饭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3 学生小饭桌备案依法被撤回、 撤销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学生小饭桌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学生小饭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

  第十八条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生小饭桌?备案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 有效期五年, 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承诺书 

  学生小饭桌名称及开办者姓名:?是餐饮服务提供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我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特在此向社会公开承诺: 

  1 保证本次备案所提供的材料均是真实、 合法的。?2 保证学生小饭桌备案后依法从事餐饮服务工作。?3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4 保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能掌握与餐饮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切实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 

  5 保证具有与食品加工相适应的、 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保证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并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6 保证具备持续保障食品安全的环境条件。?7 保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不加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8 保证建立食品、 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不购进、 不使用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 

  承诺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