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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冬春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19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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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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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通知》以及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近日,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及时协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迅速将冬春救助资金1991万元下达到各旗县区,同时要求各地要把冬春救助工作作为当前重点任务抓紧抓好。

  各旗县区要将中央补助资金与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按照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对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给予补助;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扎实工作,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政府对受灾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各旗县区接到上级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拨款文件后,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在15日内及时、足额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同时切实加大地方财政冬春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将上级下拨和本级投入的资金捆绑使用,努力提高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照户申、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核定救助对象,同时要遵循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按照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情况实行分类排队,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散居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临时困难救助等形式发放资金。(通讯员 石晋)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