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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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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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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含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 

  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内政办发〔2014〕81号)的通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巴政办发〔2014〕66号)的通知 

  申请条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医疗机构

  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各旗县区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3.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4.设立中心的可行性报告及创建条件。

  5.拟设立的中心近三年的工作报告及今后工作规划。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体改科。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医政体改科:0478-8762018 

  办理流程

  1.市卫计委医政科受理,审查相关申请材料; 

  2.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 

  3.现场审查结果报分管局长审批,出具正式批复文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文件》。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情况:无收费

来源:巴彦淖尔政府网     编辑: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