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已参保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申请条件:
1.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填写《五险申报审批》、《申报核定花名册》、《人员减少变更单》、《人员基本信息核对》等相关电子表格申报到五险核定初审窗口。
办理地点:市、旗县区社保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527350,(0478)8527323
办理流程:
1. 初审:登记申报情况,并核实人员增加、减少情况;
2. 复审:缴费基数、各项险种费率,人员性质;
3. 核定:录入基数、增加、减少人员,出具《社会保险费核定单》;
4. 通知单位领取核定单并缴费。
责任部门:各旗县区社保局。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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