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四种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材料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