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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常见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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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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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计量器具有重大改进”的区分原则是什么? 

  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视为有重大改进: 

  (1) 与原发证产品技术指标有所提高的; 

  (2) 与原发证产品测量功能有所增加的; 

  (3) 与原发证产品测量范围扩大的; 

  (4) 与原发证产品由于在结构、原理、材质、主要关键件的改进,导致计量性能发生变化的。 

  2、什么情况下,可不办理许可证增项或考核手续? 

  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办理许可证增项或考核手续,但必须得到原发证机关的批准。办理变更项目手续: 

  (1) 低于原取证产品精度的同类产品; 

  (2) 小于原取证产品测量范围的同类产品; 

  (3) 小于原取证产品测量项目的同类产品; 

  (4) 在不影响计量性能的前提下,改进辅助功能,为便于区分而在其“产品型号”后加注“角号”的产品; 

  (5) 内部结构、基本原理不变,只改变原取证产品外形的。 

  3、在什么情况下可免于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答: 

  (1) 非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不必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如新建的国家基准,本单位自用而不对外销售; 

  (2) 科研单位或个人研制的计量器具,不销售只作为技术转让用的,可不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接受技术转让的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3) 制造或修理专门用于教学示范用的计量器具,可不必办理许可证; 

  (4) 企业、事业单位专门用于教学示范用的计量器具进行修理的或对本单位制造并销售的计量器具进行返修、维修、售后服务的,可免于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5) 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计量检定进行修理的,可免于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6) 对制造计量器具的零部件,外协件,按照计量器具定义不构成独立计量器具产品且未列入《依法管理目录》的,可不必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专门从事销售而不制造、不修理的也不必办理许可证。 

  4、对免于办理许可证的计量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 

  (1) 属制造专门用于教学的计量器具,要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教学用”的永久性字样; 

  (2) 属制造家庭用的衡器,例如手提式弹簧度盘秤和用于非贸易接算用的简易秤,应该产品明显位置标注“家庭用”永久字样; 

  (3) 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允许制造的计量器具,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标注“非标准”永久字样。 

  5、我国对《制造许可证》考核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根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规定,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计量法制管理考核; 

  (2) 产品质量考核; 

  (3) 生产条件考核。 

  其中生产条件的考核又包含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技术文件、管理制度等五个部分。 

来源:巴彦淖尔政府网     编辑: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