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环保设施运行稳定;
2、环评批复中要求进行试生产的项目需取得试生产批复;
3、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书(表);
4、环境监理报告书(表);
办理材料:
1.竣工验收申请表;
2.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
3.环境监理报告书(表)(需监理的项目);
4.项目环保执行情况的汇报;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268 8987908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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