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设定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条件: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材料:
补办证申请书;
《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登报声明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作废的证明资料(提供报纸原件);
未遗失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
承担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521231 8521298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核实审查---符合条件发证办理
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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