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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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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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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发生丢失、被盗、损毁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1、丢失、损毁手工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1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1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2、丢失、损毁机打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3、丢失、损毁空白定额发票或丢失、损毁定额发票存根联: 

  (1)票面为5元及以下(含5元)的:处每本罚款2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2)票面为10元的:处每本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3)票面为20元的:处每本罚款10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4、丢失、损毁空白定额发票: 

  (1)票面为50元的:处每本500元罚款,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2)票面为100元的:处每本1000元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5、丢失、损毁定额发票存根联: 

  (1)票面为50元的:处每本罚款20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2)票面为100元的:处每本罚款500元,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来源:巴彦淖尔政府网     编辑: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