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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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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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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兽药经营(零售)许可证

  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1、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获得《兽药经营人员资格证》;

  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及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货架、货位、柜台等设施,不准在露天存放药品;

  3、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并有消防安全设施;

  4、兽药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应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办理材料

  填报(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兽药质量管理规范制度;

  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联系电话04788521257  8521298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流程 

  1、中心接件窗口登记、填报(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进驻服务中心人员受理、审核 

  3、 实地勘验; 

  4、市兽医局盖章后发证。  

  责任部门:农牧业局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农牧业局窗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

《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doc

来源:市农牧业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