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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报告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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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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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到了一年一度各类市场主体集中年报的时间,年报的主体是谁,未进行年报的后果是什么,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怎么办等等。今年,小编来一一为你答疑解惑。

  1.哪些市场主体需要进行年报?

  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所有内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为年度报告主体。

  2.年度报告的时间要求。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3.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申请移出。满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4.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报公示,有什么后果?

  2017年6月30日前未完成年报公示的,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连续三个年度报告均未报送公示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以下管理:

  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查;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根据国家38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被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将受到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全国总工会等38个单位所属部门的联合惩戒,对失信当事人形成强大震撼。

  5.企业填报公示信息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怎么办?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市场主体应当配合,接收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按法定程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

  6.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有何后果?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时,将按规定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

  7.如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包括:(1)补报未报年度的年报并公示后;(2)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后;(3)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4)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