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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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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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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除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办理材料

  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告知书及以下材料向备案机关告知,办理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①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②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③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④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原始文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4、建设、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收入凭证。

  7、法规、规章规定及备案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  

  联系电话:(0478)8262786  8738675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责任部门:住建委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无

来源:市住建委     编辑:高也